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當景觀失去,聯署還會有效?- 兼談《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


澳門公民力量 林玉鳳 黃逸恆
本文刊於2009年6月3日 澳門日報F6版 蓮花廣場

 澳門特區政府在剛剛過去的兩個月,就《文化遺 產保護法》草案進行第二輪諮詢。然而,非常諷刺的是,幾乎在《文遺法》草案諮詢的同一時間,公衆從主敎山以南的不同角度往主敎山方向看過去,都可以看到有 興建中的高樓正在步步超越主敎山上聖母堂的高度,把原來直上雲霄的敎堂鐘樓的塔尖比下去了。澳門西望洋山保留了數百年的敎堂景觀,幾乎就在公衆的目擊之 下,在那兩個月內被逐漸破壞。此情此景,究竟是在提醒公衆《文遺法》的出台刻不容緩,抑或是在預吿,即使法案最終出台,昔日的世遺美景還一樣要成為永不回 來的風景?

一、民間保育聲音顯示的社會認同

 對關心澳門文物、文化遺產或世遺景觀的澳門居民來說,過去幾年的 心情應該是異常複雜的。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我們“申遺”成功,澳門歷史城區成功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同年年底,民間就開始了一系列保育單體建築物和捍衛 世遺景觀的抗爭。二○○五年年底,有團體要求政府暫緩拆建未被列入文化遺產的下環街市,政府最後以下環街市不具文物價値和該區居民在同年年初的諮詢中多數 贊同拆建計劃為由,繼續拆建計劃。二○○六年六月,未被列入世遺建築的原社工局總部“藍屋仔”宣佈清拆引來衆多居民抗議,政府硏究後決定保留。去年底,有 團體要求政府保留望廈兵營,結果是要求保育的聲音剛發出,承建商已在極短時間完成拆卸。但近半年快過去了,兵營地段至今仍未開始建造施政報吿中承諾的“新 婚夫妻宿舍”。

保育行動此起彼落

 如果論行動所引起的廣泛關注,捍衛世遺景觀——松山燈塔一役應該是最有代表 性的。二○○六年年底,“申遺”成功一周年剛過,東望洋區多幢大廈就有居民代表公開要求政府關注位於東望洋斜巷近金融管理局對面的“超高樓”,以確保世遺 景觀不受破壞。二○○七年初,“保護東望洋燈塔關注組”組成,成員發起了多次行動爭取支持,要求政府採取行動保衛燈塔景觀。事件擾攘的過程當中,再有高樓 在松山周邊興建,至二○○七年十一月,“保護東望洋燈塔關注組”致函聯合國敎科文組織,期望該組織派專家來澳硏究燈塔面對的威脅,促請特區政府降低超高樓 宇的高度,以及擴大燈塔南面和西南面之保護區及緩衝區。事件發展到去年四月,終於以行政長官批示(第八三 / 二○○八號)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 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吿終。

標誌澳人本土認同

 正如李展鵬、林發欽等本土學者指出的,民間從“藍屋仔”到燈 塔景觀的維護浪潮,是居民對澳門社區認同的一種表現。是的,居民的行動顯示的不僅僅是居民對景觀本身的喜好,也不僅僅是澳門人對世界遺產有超越政府的保衛 意識的一種反映,它還突顯了澳門歷史城區申遺成功後的一種最重要現象:世遺已經成為澳門人對本土認同的最重要標誌。

二、遲來的保護誠意

 在這樣的前提下檢視文化局早前從公佈的《文遺法》草案文本,有兩個問題特別値得探討:第一,法案生效後,澳門現有的文化遺產及文遺景觀是否可以得到足夠的保護?第二,已被破壞的文遺景觀,從現在到法案生效前的文遺景觀,是否有拯救的方法?

 針對第一個問題,從《文遺法》草案文本看,是次文化局的工作是有誠意的,《文遺法》整個文本相對完整,考慮充份,可是,要眞的達到保護的目標,我們認為,文本中仍然有幾個重要問題需要解決。

文遺會權責呈空白

 首 先,依據《文遺法》草案的描述,特區政府將成立“文化遺產委員會”負責推動文化遺產的保護。我們認同以相關持份人代表的模式成立委員會,這對於負責推動整 體工作是一個較佳的做法,亦將有助增加公民參與的程度。可是,觀乎草案的說明,僅提出了“成立委員會”和“以行政法規規定”兩項條文,對於這個至關重要的 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比例、任期,以及是否賦予足夠的權力和責任等,草案並沒有隻字片語提及。行政法規的位階比法律較低,將一個將來對文物保護工作舉足輕重的 委員會交由行致法規處理,顯示草案中對這個任重而道遠的委員會並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其次,有關不動產類文物,《文遺法》草案建議將來其評定可由文化局、其他公共部門、財產所有人,以及可由最少五百名居民簽署的私人發起。從條文後者的闡述可以看出,草案吸收了近年民間保育的經驗敎訓,認同民間發起保育的需要並確定其法律效力,做法應予肯定。

全面更新文物清單

 可 是,不到三十平方公里土地面積的澳門,具有價値的建築本應不多,一些有條件被評定為不動產歷史文物的理應不會突然出現。因此,我們建議以一九八四年及一九 九二年的舊法為基礎,將目前一些具建築藝術價値的不動產類文物,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並將之加入文物清單中,與《文遺法》同時公佈。而且,清單應每十年作一 次更新。在這十年間,如有人發現値得加入的文物,可以以上述私人發起的模式建議評定列入。這樣,對確保法案公佈之時多數不動產類文物已經可以得到保護有很 重要的意義,旣能顯示政府具有保護文物的決心,也不會剝奪民間對有價値文物的評定的權利。

 再次,文化遺產是一個地方文化的圖騰,代 表了一種本土認同,是一種亟需我們愛護、傳承和發揚的認同。因此,《文遺法》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應該加強透明度,讓全民關注和參與,所以,在法案中應加入“ 公吿”或“公示”的內容,規定在法案生效後被評定為文化遺產的文物,名單必須在至少一份中文報章和至少一份葡文報章中刋登一段時間,讓公衆清楚知悉。同時 應公開上述文物委員會的會議記錄,以增加公衆對整個評定程序及結論的理解,加強公民參與,同時提高整體文物評定工作的認受性。

破壞太易愛得太遲

 可 是,就是上述問題解決了,近月各界積極建言的多個修改重點也得以落實到文本中去,《文遺法》在沒有追溯力的前提下,只可以解決法案生效以後的問題,對已被 破壞的建築文物以及文遺景觀,從現在到法案生效前的被破壞的建築文物以及文遺景觀,根本束手無策。所以說,不管《文遺法》的文本有多完整,政府在制訂法案 時多有誠意,面對代表着松山燈塔和主敎山的東西望洋景觀相繼失守的現實,這些誠意確實來得太遲了。

三、景觀犧牲,其實是社會認同的犧牲。

 東 西望洋的失守是不是眞的不可避免?當然不是。首先,如果《文遺法》早在申遺成功之際就推出,很多破壞都可以從根本上避免,這是當初政府對文化遺產只有“推 廣利用”而沒有保育意識的一個最重要體現。再者,就是當時沒來得及推出法案,政府還有衆多工具可以利用,以防止破壞惡化。像前文提及的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 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為九十米的行政長官批示,如果早在“保護東望洋燈塔關注組”去信聯合國敎科文組織以前就發佈,如果對高求的限制再嚴謹一 點,今天澳門可以看到燈塔的區域肯定更多,政府需要面對的來自發展商的賠償要求也許可以少得多。

口頭上的景觀保護

 就 是最近才失守的西望洋景觀,早在二○○八年二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已在立法會明言:“關注到西望洋景觀,政府會積極透過跨部門溝通協調機制,展開對該 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硏究,務求為本地區提供更多的開放性和共享性的城市空間。有關硏究是會嚴格遵守相關條例與法規、尊重南灣湖區的地貌條件和周邊環境,以 及兼顧西望洋山景觀的前提下開展。”當時,位於下環街舊亞洲汽水厰原址興建的住宅大廈還遠遠沒有像今天一樣成為居高傲視主敎山敎堂的超高樓宇,如果硏究早 就完成,我們對西望洋山景觀的尊重更確切更超前一點,是不是我們也可以早在大樓爬上摩天高度以前,就以另一個限高的行政法規解決問題?

 這 裡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是每當民間有保育聲音的時候,總會有人以政府已批出土地批出工程准照為由,提出政府需要履行批給,同時批駁保育聲音總是來得太遲, 又或是將責任都推給已經不在其位的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只是,為什麼會出現那樣的局面?因為即使在歐案發生後,公衆從來無從得知政府已批出的超高樓究 竟有多少,政府也從來沒有公佈歐文龍在涉案期間批出的高於過往法律允許高度的樓宇的數量與地點,公衆根本無從監察。

挫傷的是核心價値

 要 知道,澳門人好不容易才擁有可資認同的本土文化特徵,如果我們繼續任由已經成為澳門人本土認同最重要標誌的世遺景觀受到更大的破壞,我們喪失的,最終是澳 門居民來之不易的社會認同和身為澳門人的自豪感。因此,在完善《文遺法》並讓其最終推出以前,政府應該從速制訂還不存在的城市規劃,制訂牽涉更多文化遺產 景觀的限高規定,公佈已批出的而又未動工的超高樓宇數目和地點,以供居民監察,盡力讓風景保留在澳門人和下一代澳門人的視線裡。如果一切的挽救都要等待 《文遺法》公佈生效以後才由五百名有心的公衆聯署要求,破壞不僅有可能不能挽回,澳門人的社會認同,也可能隨同風景一樣,永不回來。

圖片來源:澳門流動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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